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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章 刑鼎未铸规已成(上) (8 / 9)_

        这个村社是公田授田制村社,而非私田下的村庄,宋国也没有数十年后变法秦国的基层控制能力,加之没有成文法,因而村社的自治程度很高。

        哪怕是杀人这样的事,也都是村社内部协商解决,或是自行复仇。

        反正授田制换田村社没有土地纷争,集体劳役也是付出劳役地租与村社其余成员无关,村社众人之间没有不可调和的矛盾。

        军赋、劳役,那不是适的权力范围。

        但生活、生产、邻里关系、文化教育等,则基本被适掌握在了手中。

        完善的自治村社,必然是二者合一的。

        但适巧妙地利用乐土聚集下的众人将村社另一半的权力悄然夺走。

        军赋、劳役本不是村社能决定的。刨除掉不能决定的这些事,这个村社真正的政治中心是那间简陋的盖着芦苇席的小屋。

        尤其是村社里大部分人已经笃信乐土可以实现后,甚至原本的乡老都加入进来后,笃信乐土可以实现的人的集合基本等同于村社,也就等于凡是村社可以决定的事实际上也就掌握在适与适亲近的那些人手中。

        这是一种隐藏的夺权,如果有一天军赋和劳役也不掌握在宋国手中的时候,这间土屋中的常客可以在一夜之间完全接管村社的权力,村社的人也不会有任何的不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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